江苏天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75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756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1月17日对原告***诉被告邹鹏、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兴化市沙沟分公司、江苏天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1281民初7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1281民初7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7-12行的“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补正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於 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冀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