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5620海门市**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5620号之一
原告:海门市**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323605127E),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双高村28组。
法定代表人:张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军,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186600679),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翡翠城8幢11层(润扬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红兴,执行董事。
原告海门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2020年12月7日原告海门市**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4元及案件申请费820元,合计1674元,由原告海门市**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吴晓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廖莉莎
书 记 员 陆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