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21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建工大道3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2720514907G。
法定代表人:夏玉春,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七级镇西刘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1772086019Q。
法定代表人:李书云,职务:经理。
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丰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521民初3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丰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9678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04元,共计1004086元,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502043元;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502043元;二、原告江苏丰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被告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时间、金额足额支付,原告江苏丰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于2020年1月1日后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款项包括工程款996782元;逾期付款利息(以996782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30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于2021年9月22日、2022年2月28日经司法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鲁1521民初3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996782元及应付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7304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