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旭辰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1民初5893号之一
原告: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20578505Q,住所地海安市中城街道江海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通旭辰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676378829,住所地海安市曲塘镇东联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旭辰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旭辰家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02元减半收取168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51元,由原告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