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043南通木臣家具有限公司与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海安县胜达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民终30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木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峰,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保亚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安县胜达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正海,江苏海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南通木臣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海安县胜达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18)苏0621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木臣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以与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木臣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木臣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1元,减半收取2550.5元,由上诉人南通木臣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敏
审判员杨谦
审判员卢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