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71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安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1民初371号
关于原告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7元减半收取3379元,由原告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平
法官助理 孙** 书 记 员 丁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