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92南通科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民终192号
上诉人南通科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科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科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绍云 审判员  周祖俊 审判员  蔡荣花
书记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