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3472号
原告:***,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2月1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告: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江海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刘仁华。
原告***与被告***、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慧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