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海源默克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2533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海源默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工业园区(腰庄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5245406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中坝北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4257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江海东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2057850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通海源默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追加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2年7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94元减半收取10147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35000元,其中原告***已支付的鉴定费2500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南通海源默克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南通海源默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