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祥源印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1民初829号
原告: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江苏祥源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施滨滨,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祥源印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