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392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开发区朝阳街道向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3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向上诉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守   军 审 判 员  任      慧 审 判 员  周   文   元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