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108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盛达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工业园区丰厚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谨诚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57幢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江西盛达隆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谨诚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3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且缴纳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