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6执18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盛达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工业园区丰厚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金华永盛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乙260号。
经营者:**,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盛达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金华永盛装饰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京0106民初3798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北京金华永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向原告江西盛达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00元(于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支付1000000元,于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支付1000000元,于二○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之前支付1000000元);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北京金华永盛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已由江西盛达隆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北京金华永盛装饰材料经营部、**、**于二○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前给付江西盛达隆科技有限公司)。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金华永盛装饰材料经营部、**、**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金华永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北京市丰台区房产一套。档案查封**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本院轮候预查封**名下通州市房产三套。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金华永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名下无证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余额等财产信息。
3、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北京金华永盛装饰材料经营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37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