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达隆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盛达隆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财保917号 申请人:江西盛达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工业园区丰厚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申请人江西盛达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盛达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6号院5号楼20层2010号房屋。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盛达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6号院5号楼20层2010号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