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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南通忠诚重工有限公司、南通东鑫重工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11执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忠诚重工有限公司、南通东鑫重工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秦建东、金爱和、黄建、陈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申请执行的依据是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中商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依此规定,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中商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应由第一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受理不符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善华 审判员  徐海燕 审判员  孙兴旺
书记员  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