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南通忠诚重工有限公司、南通东鑫重工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12执1904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南通忠诚重工有限公司、南通东鑫重工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秦建东、金爱和、黄建、陈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中商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南通忠诚重工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747407.92元;被执行人南通东鑫重工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17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南通忠诚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秦建东、金爱和、黄建、陈淑平对被执行人南通忠诚重工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29045元,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该院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480544.76元(未含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等)。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到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执转破决定,将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 5.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本院向公安部分发出协查函,要求协助查控被执行人,暂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 7.本院传票通知申请人于2018年10月8日终本约谈,告知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再次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9.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终结本院(2018)苏0612执19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今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仲实 代理审判员  傅 章 代理审判员  季剑锋
书 记 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