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18)苏0612破申3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通忠诚重工有限公司、南通东鑫重工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东鑫船舶有限公司、秦建东、金爱和、黄建、陈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局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案件进行执转破移送,并作出(2018)苏0612执1904号执转破决定书。
本院查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郭汉炎、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整体处置了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南通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本院在执行中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发现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执行局申请对其进行执行转破产清算。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本院执行局执行中移送的破产案件,债务人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并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规定,应予准许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潘树峰
审判员 左金石
审判员 季俊华
书记员 邱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