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4538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VS某某、某某、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苏0602民初4538号
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上述代偿款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被告***、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7.5元(已减半),由被告**、***、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XXX65)。
审 判 员 陈 晶
法官助理 冒亚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