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12执恢74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10月21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新坝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新坝南。
法定代表人***。
***与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15)通商初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借款8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并扣除14.2万元);二、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对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268号天河广场天宝阁6D房(房地产权证号:09××95)、6F房(房地产权证号:09××99)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2016)苏0612执848号案,执行标的8033900元。该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受偿510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7400元。2017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2017)苏0612执恢744号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268号天宝阁6D、6F号房屋。2017年12月1日,拍卖6D号房得价款2157245元,支付买受人为被执行人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垫付的税款953842.54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89112.46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4290元。2017年12月27日,拍卖6F房屋得价款2302344元,支付买受人为被执行人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垫付的税款897086.52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91342.54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3914.94元。为此,申请执行人***在拍卖被执行人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268号天宝阁6D、6F号房屋中共得拍卖价款(执行款)2580455元,本院收取执行费共计28204.94元,退付买受人垫付税款共计1850929.06元。2017年3月16日,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已知晓,申请撤销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应当依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再次申请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忠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