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00803-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湖镇新坝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南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与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074726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经查询、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等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经查询银行,冻结并扣划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171元,冻结并扣划了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5410元。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冻结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在执行过程中,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确认至2017年6月30日其公司结欠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132505.09元,该款已汇至本院并交申请人用于本案执行。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听证通知书,告知其就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资产已被法院处置完毕,被执行人***、**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现也停止经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5)**商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边敬业
执行员**
执行员张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