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破申5号
申请人: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南通人民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整体处置了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发现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两公司向本院申请移送破产审查。本院执行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决定书,向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移送破产审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本院执行局执行中移送的破产案件,债务人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为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并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规定,应予准许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
申请人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州区,登记机关为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中“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及登记机关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该院具备审理本案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本院指定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此外,申请人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并非本院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无权向本院提出移送破产审查申请,对其申请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3条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倪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