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10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
管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包俊,该管理人团队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明,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军,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言,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与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担任职务、工资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明,法律适用存在失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姜 欣
审判员 蔡晓文
审判员 吴 勇
二○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珂瑶
书记员杨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