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23执28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男,199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执行人:**,男,199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执行人: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终2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查实,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已于2019年5月5日将赔偿款汇至本院账户;
2、被执行人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账户汇款175066.4元,于2019年12月5日汇款5973元,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院在扣除执行费后,剩余兑现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3、邮寄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4、自2019年10月10日起,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
5、2019年11月4日,到阜宁县房产服务中心和阜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
6、2019年11月18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尚在服刑中;
7、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采取限制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且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在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阎萍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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