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与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民终4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富康路**滨湖中央花园**楼商铺**。

负责人:韦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镇通榆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东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留成,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滨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宁公路养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2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财险滨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对涉案车辆的损失已按照市场价正常定损为28300元,评估报告中相关配件的价格远高于市场实际价格,上诉人不予认可。

阜宁公路养护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案车辆损失是由法院摇号选择的评估机构评估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阜宁公路养护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人民财险滨海公司赔偿阜宁公路养护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64950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人民财险滨海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23日16时25分,常海滨驾驶车牌号为苏J×××××的重型货车,沿烟沪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烟沪线(204国道)567公里100米路段处时,与同向李友刚驾驶车牌号为苏J×××××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部分损坏。经滨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常海滨负全部责任,李友刚无责任。

一审法院另查明:事故车辆苏J×××××的重型货车在人民财险滨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根据阜宁公路养护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盐城安信通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苏J×××××号重型货车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评估,鉴定评估结论为:根据鉴定评估依据和评估方法,确定评估标的在估价基准日评估价格为人民币66950元(取整至元),大写:陆万陆仟玖佰伍拾元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事故车辆在人民财险滨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人民财险滨海公司首先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本起事故中常海滨负事故全部责任,承保车辆的人民财险滨海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人民财险滨海公司在庭审中提出事故车辆已经保险公司定损,且对鉴定评估结论不认可的辩称。一审法院认为,人民财险滨海公司的定损单系其单方制作,而鉴定评估报告是由法院摇号确定的第三方出具,评估报告更公平,更具有专业性、权威性,故对人民财险滨海公司的辩称不予采纳。关于人民财险滨海公司提出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故人民财险滨海公司是否需承担诉讼费,是依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决定;鉴定费是阜宁公路养护公司为确定其损失额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人民财险滨海公司应予承担。因此,对人民财险滨海公司的该辩称,亦不予采纳。对公路养护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其主张64950元,结合评估报告,参照相关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人民财险滨海公司赔偿阜宁公路养护公司车辆损失64950元。上述款项及以下诉讼费用,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鉴定评估费2500元,合计3237元,由人民财险滨海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鉴定评估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鉴定评估报告系评估机构接受滨海县人民法院委托,根据其专业知识,结合案涉车辆实际受损情况作出的,该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均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作出的鉴定结论明确,该结论可作为案涉车辆损失的定损依据。上诉人认为评估报告认定的部分配件价格高于市场价,但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一审法院依据该评估报告认定阜宁公路养护公司的车辆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人民财险滨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艳玲

审判员  荀玉先

审判员  张海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乔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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