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袁创战、***与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申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袁创战,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兴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兴平市。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虹,江苏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通榆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东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留成,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9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阜宁县。
一审被告:陶俊,男,199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一审被告:于伟,男,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
负责人:宋传龙,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iv>
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v>
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袁创战、***与被申请人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陶俊、于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3民初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袁创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郑 斌
审判员 李 梅
审判员 李志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殷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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