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宇建设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正宇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204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1851538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正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221685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宇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请求撤销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04执15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艳
审判员孙剑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