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宾馆有限公司、江苏正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4民初5352号 原告:**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区罗塘街道人民中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4682831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区白米镇通扬西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221685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泰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正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宾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宾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宾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宾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 助理  许 猛 书 记 员  陈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