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章传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12273号
原告:无锡市锡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无锡市钱塘藕塘新街101号。
主要负责人:章红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传真,男,197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锡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传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锡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锡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锡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0元(原告无锡市锡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锡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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