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太湖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1执77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无锡太湖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晓明,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无锡太湖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4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643817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案款354151.91元,扣除执行费4506元,余款349645.91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6月4号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北京庆隆裕贵金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95%的股份,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该股权。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及失信人员名单中。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财产情况,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4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旭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媛媛
书 记 员 王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