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07民催10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东南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王俊伟,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东南防水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东南防水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日期2016年10月12日,票据号码10200052/25243491,出票人苏州市麦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工商银行相城支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苏州工业园区东南防水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东南防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施 磊
审判员 顾振明
审判员 潘 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俞小男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7)苏0507民催10号
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东南防水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对其遗失的出票日期2016年10月12日,票据号码10200052/25243491,出票人苏州市麦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工商银行相城支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东南防水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日期2016年10月12日,票据号码10200052/25243491,出票人苏州市麦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工商银行相城支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苏州工业园区东南防水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