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执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东南防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22283970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318号6幢1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娜,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瑶,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6236538U,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港田路99号港田工业坊综合楼二楼。
主要负责人:孙显庆。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24350X,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孙显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东南防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91民初11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原被告确认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南防水有限公司工程款3810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南防水有限公司付清(款项支付至原告确定的如下银行账户,开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东南防水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园区支行,银行账号:325605000016210504634);二、上述款项若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南防水有限公司有权上述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4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南防水有限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东南防水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港田路99号港田工业坊综合楼二楼、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中寄往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的文书因“迁移新址不明”而退信。
2、2020年1月22日、4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可用金额微小,本院已依法对部分账户予以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续封,否则将承担未续封的法律后果。
反馈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C×××××、津A×××××、津A×××××、津A×××××、津A×××××、津D×××××、津D×××××的车辆二十七辆,本院已依法委托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查封上述车辆,反馈已查封车牌号为津A×××××、津D×××××的车辆二辆,其余车辆已报废无法予以查封,津D×××××的车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8日止,津A×××××的车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止。因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予以扣押处置,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续封,否则将承担未续封的法律后果。
反馈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的车辆八辆,本院已依法请求苏州市车辆管理所协助查封上述车辆,苏州市车辆管理所反馈车牌号为苏E×××××、苏E×××××的车辆已注销,车牌号为苏E×××××车辆名称不符,车牌号为苏E×××××、苏E×××××、苏E×××××的车辆查无此车,车牌号为苏E×××××、苏E×××××的车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因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予以扣押处置。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续封,否则将承担未续封的法律后果。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1月21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工商、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1月22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状况,反馈查无不动产信息。
5、2020年2月5日,因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孙显庆限制高消费。
6、2020年2月27日,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状况,反馈被执行人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滨海新区塘沽春风里11-1-101【不动产权证号:津(2017)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1055369号】、滨海新区塘沽春风里11-2-103【不动产权证号:津(2017)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1055407号】、滨海新区塘沽春风里11-1-401【不动产权证号:津(2017)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1055378号】、滨海新区塘沽春风里13-1-101【不动产权证号:津(2017)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1055388号】、滨海新区塘沽春风里11-3-402【不动产权证号:津(2017)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1055337号】、滨海新区塘沽春风里13-1-301【不动产权证号:津(2017)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1055394号】、滨海新区塘沽春风里13-4-101【不动产权证号:津(2017)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1055345号】、开发区洞庭路翠园一区11号楼104,105室-【不动产权证号:津开临字00047】、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不动产权证号:107030811526】不动产。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协助查封上述不动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翠园一区11号楼104,105室-【不动产权证号:津开临字00047】房地产已因拆迁而灭失,无法予以查封。其余房地产,本院已依法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29日止。因上述房地产已分别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暂无法予以拍卖处置。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续封,否则将承担未续封的法律后果。
7、2020年3月,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2020年6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81000元,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81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俊审判员牛军
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