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绿世界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精钰实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常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110号之二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华,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绿世界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西美巷14号。
法定代表人:宋利康。
被告: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熏化路与柏视山路交口恒大悦澜湾S6#楼商铺3-21室。
法定代表人:孙佳。
被告:常州常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富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平。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绿世界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常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320,000元(以下币种同)(大写: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32万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从2021年8月14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4日,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出具了票据号码为第1页共2页上***实业有限公司诉苏州绿世界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等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23013771000192020081470113980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票据金额为32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收票人为被告苏州绿世界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14日。汇票“能否转让”一栏载明“可以转让”字样,“承兑信息”一栏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字样。2020年8月18日,被告苏州绿世界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汇票背书给第一被背书人常州常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8月20日,常州常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汇票背书给第二被背书人江苏A有限公司,同日,江苏A有限公司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汇票背书给第三被背书人南京市B有限公司;同日,南京市B有限公司将汇票背书给第四被背书人上海C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4日,上海C有限公司将汇票背书给第五被背书人上海D有限公司;2021年7月26日,上海D有限公司以背书的方式将汇票转让给第六背书人被告上海E有限公司;2021年8月10日,上海E有限公司以背书方式将汇票转让给原告。至此,原告基于其前手背书转让行为取得票据,又因其所有前手背书人的连续背书取得票据权利。2021年8月14日,原告向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提示付款,遭拒付。原告遂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属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故根据相关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依法应当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丹
书 记 员 吴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