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绿世界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金华市诚骏建材有限公司、苏州绿世界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4749号 原告:金华市诚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范中一,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绿世界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西美巷1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金华市诚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绿世界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金华市诚骏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诚骏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诚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795元,合计3820元,由原告金华市诚骏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