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执911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江苏吉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吉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孝卫
代理审判员 黄 政
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正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