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法与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97号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222号附属用房301-3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9JXF8M。
法定代表人:李明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芬,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22292340G。
法定代表人:吴雪山。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丽娜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