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法与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512号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世纪大道**附属用房301-3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9JXF8M。
法定代表人:李明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芬,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22292340G。
法定代表人:吴雪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并告知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宫献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