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2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扬州市人,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范建忠,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扬州市人,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潘海洋,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扬州市人,住扬州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范建忠、潘海洋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因此,本案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