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084民初889号
原告: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雪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兴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委托原告进行灯杆喷塑,2018年6月20日,经结账,被告结欠原告人民币1085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仅给付了6000元,尚欠102500元未付。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昊天龙公司出具了108500元的欠条一张,说明:喷塑款。
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还款6000元,尚欠102500元。
本院认为,加工款应当及时给付;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喷塑款人民币102500元和利息(从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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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高 阳
人民陪审员 宋本喜
人民陪审员 顾 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