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454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恒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临泉县人民东路39号。

负责人:陈继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雪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峰,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