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454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恒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临泉县人民东路39号。
负责人:陈继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雪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峰,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