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

***与常州海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江苏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常州海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瀚公司)、江苏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终2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1.***申请再审提供的电话录音、短信、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在原审之前已经存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逾期提供新证据的情形。2.***主张与海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欺诈签订,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称有通知书能证明鼎达公司在2015年8月14日将其开除,但并未提供该证据,其提供的电话录音,亦不能证明存在该事实。***称鼎达公司在2017年11月7日将其辞退,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根据劳动合同内容,***是海瀚公司派遣至鼎达公司工作,结合***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表明是海瀚公司支付***工资,故一、二审法院综合认定***与海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并无不当。3.***主张不是海瀚公司向其发放工资,与上述事实不符。海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鼎达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发放***的部分福利待遇,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亮 审判员 何永宏 审判员 张文强
书记员 黄晶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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