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2民初2840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县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木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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