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某某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04民初50号
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17265868,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1号309室之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228078508,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木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鲲。
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