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恢7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女,199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博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河山环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江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博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7日向本院作出意思表示:案外人针对拍卖资产提出异议,暂无法处置,故先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13执恢7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先彪
审判员  郭 影
审判员  史春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刁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