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3537号
原告:***,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萍,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霞,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荣,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22816044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江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惊涛,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以被告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劳动报酬481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元,被告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谭菊生
人民陪审员 赵金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姬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