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3062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萍,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霞,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荣,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江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元、保全费520元,合计人民币10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亚坤
人民陪审员 于金华
人民陪审员 符金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周 莺
书 记 员 韦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