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3062号
申请人(原告)***,男,1978年10月21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申请人(被告)***,男,1980年11月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江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告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各项存款50000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各项存款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徐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