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玛维乐丝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博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4187号
原告:江苏玛维乐丝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98623607U,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江南佳园6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曾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军,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9647K,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
负责人:袁彩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栋,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3363196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河山环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22816044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江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92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原告江苏玛维乐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博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本院送达补交诉讼费129720元的通知书后,原告7日内未能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玛维乐丝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已预交的受理费80元,由原告江苏玛维乐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 勇
人民陪审员 俞 燕
人民陪审员 虞 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郭金欣
书 记 员 肖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