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22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22816044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丹凤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平。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94829.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