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8558号
原告: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直溪集镇振兴南路56-1号,现办公地址常州市金坛区***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豪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阳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豪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协商处理,原告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0元、保全费1360元,由原告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