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2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海县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中提路2号锦和翡翠湾10幢。
法定代表人:王琪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立东,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245省道东侧迎宾大道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张龙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强,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海县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2民初6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2民初62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海县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9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晨
审 判 员 王学明
审 判 员 张淑媛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林杉
书 记 员 王 冰